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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鄧晴馨

聲請人
柯明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相對人
澳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名稱「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澳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相對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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