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蔡英雌

  • 當事人
    盧逸凡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盧逸凡 相 對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市○○○路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市○○○路00號10樓之7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 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條、第10條亦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新竹縣竹北市,聲請人之住所地則在新北市林口區或淡水區,且調解成立之給付履行地不明,有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宇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