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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5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陳盈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秉翰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項目四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五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二)本次命原告提出之書狀,應提出正本、繕本各1份到院。之後原告提出之書狀,除正本送法院外,應自行將繕本寄送對造,並於庭期時提出回執證明。

(三)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2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薪資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3 特定被告為何人。(是「歐秉漢」或是「皇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究竟是受雇於何人?原告在起訴狀中之記載與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之記載並不相同)。 相對人如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年籍資料。 4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5 原告的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僅供本院查詢原告相關勞、健保投保資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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