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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6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筠諼

原告
禇懿萱
被告
東方倍盈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葛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46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2,4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為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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