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陳俊達
- 原告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蘇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被 告 高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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