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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返還預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承翰

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訴訟代理人
彭仁傑
孫吉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博翔間請求返還預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842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計算式:2100元-1000元=11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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