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宇睿
- 訴訟代理人
- 彭仁傑
- 孫吉甯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楊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