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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返還預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承翰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訴訟代理人
彭仁傑
孫吉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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