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奧田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繼先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1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繼先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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