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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乙○○愛樂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愛樂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 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 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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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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