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邱樺筠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辰曄律師
- 被告
- 華翰物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幼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4,68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122,500元+月提繳退休金7,578》×12月×5年=7,804,680元),聲明第二項至聲明第五項之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與聲明第一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8,145,586元(計算式:7,804,680+340,906=8,145,586),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此部分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薪資、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7,22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