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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譚宗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譚宗奇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理由欄三、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指參照)。末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 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 納調解聲請費。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40元,備位聲明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該聲明 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平均工資12,000元及提撥95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退休金 個人專戶,合計每月12,950元之利益,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應推定以5年計算,而該聲明勝訴獲得 之利益即為777,000元〔計算式:12,950元(工資)×12月×5年=777,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7,000元。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 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請原告具狀說明本件被告究係「育才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或「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人名稱。 四、又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新北市淡水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為據,而原告之起訴狀並未敘明其勞務提供地點為何,且雙方當事人亦有合意管轄之法院,依照勞動事件法第6條,原告應併敘明本院有 無管轄權及提出勞務提供地是否得由本院管轄,以及若本院認無本件管轄權,對於移送之法院意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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