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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蔡英雌
  • 法定代理人
    蘇峻弘

  • 原告
    信賢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會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信賢建業股份有限公司 匯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會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蘇峻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李松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姍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又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 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以勞動調解程序之 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1萬0,439元(計算式:286萬1,075元+187 萬9,698元+69,666元=481萬0,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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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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