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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彭靖雯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告
多麼胖寵物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項新臺幣(下同)17萬1,994元、工資4萬6,680元,以及返還微氣泡機,其中請求工資4萬6,680元,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應徵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返還微氣泡機部分,經原告陳報目前價值為3,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元,加計請求給付代墊款項17萬1,994元,共計為17萬4,994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88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213元(計算式:333元+1,880元=2,21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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