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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芳華

原告
林雨蓁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
被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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