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林雨蓁
- 訴訟代理人
- 王喬立律師
- 被告
-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啟天
- 訴訟代理人
- 胡怡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