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啟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雨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0,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0,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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