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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曾育祺

  • 原告
    羅世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羅世翔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鈺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3萬6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1693元(計算式:2540×2/3=16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47元(計算 式:2540+0000-0000=38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 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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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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