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陳順益
- 被告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書面警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撤銷書面警告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經寄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並由原告於113年4月8日領取簽收,惟原告迄未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資料附卷可憑。原告雖已補正調解紀錄、被告法人名稱,然仍未繳納裁判費,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