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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被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仁科間因本院113 年度勞訴字第197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 年6 月25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同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審全部勝訴,上訴人即被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2 萬7,760元,業經本院113 年5 月16日113 年度勞補字第118 號裁定核定在案,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3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含繕本1 份),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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