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 原告
- 屈冠中
- 訴訟代理人
-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昌霖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