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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陳筠諼

  • 當事人
    崔展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崔展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7,11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 為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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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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