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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吳玉鏡
被上訴人
模里西斯商亞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蕤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36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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