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林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霖律師
- 被告
-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君
- 訴訟代理人
- 宋立文律師
藍珮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