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塜田美樹
- 被告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瞿吉平、林冠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塜田美樹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瞿吉平 林冠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博紳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審判決主文第1至3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5,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45元,上訴人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瞿吉平、林冠綸就原審判決主文第4至6項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孫福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