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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訴訟代理人
羅以格
被告
陳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俊佑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俊佑住○○市○○區○○街0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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