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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2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潘英芳

上訴人
原告
邱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想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574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等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應得暫免徵收27,240元(計算式40,860 ×2/3 =27,240),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20元(計算式:40,860-27,240 =13,6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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