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邱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想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574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等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應得暫免徵收27,240元(計算式40,860 ×2/3 =27,240),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20元(計算式:40,860-27,240 =13,6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