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
    王治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治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華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呂榮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 款,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之住所。 二、聲請人提出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一紙,退票日(即提示 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23日,聲請人應陳報請求自113年6月30日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