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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郭奕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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