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 代 理 人 郭奕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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