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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鄭通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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