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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旅天下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__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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