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食谷村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該事項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113年11月11日陳報狀迄未補正,請儘速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食谷村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該事項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113年11月11日陳報狀迄未補正,請儘速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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