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世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周維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代 理 人 袁義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魏孝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