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劉熙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劉熙海侵害其權益致其受有損害,請求相對人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雖提出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為證,惟形式上仍無從釋明聲請人因相對人之何侵權行為受有何具體損害,且未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及陳報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然聲請人雖於同年2月20日提出民事聲請狀,卻仍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形式審查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上開損害賠償債權存在,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