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