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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森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郁鑫即鑫發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債權餘額新臺幣202,616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民國113年12月18日聲請狀附表各筆「積欠本金」金額相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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