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於租賃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給付租金之法律依據為何。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租賃關係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