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東昇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葳沃時尚設計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葳沃時尚設計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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