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政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政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已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其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若無,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請改列其他董事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