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沛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江維國」,請提出載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印文之聲請狀。(因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26日聲請狀所提出支票受款人為「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故應以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聲請人,其法定代理人非「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傅沛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