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政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美華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