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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彥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俊宏即故事源起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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