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林致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宣光
- 相對人
- 李麗淑
李瑞琴
蘇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