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尚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峻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新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