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00萬元之計算式。
四、請提供清晰版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