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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00萬元之計算式。

四、請提供清晰版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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