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享靜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