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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
    曾紀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紀純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39巷8號2 樓 送達代收人 安豐雄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20號4樓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葛麗特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95號4樓 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住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2段211號9樓之2居新北市汐止區忠三街10巷37弄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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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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