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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泳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安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8000元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陳安邦、葉泳辰 自民國 113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5%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陳安邦、葉泳辰 自民國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8000元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陳安邦、葉泳辰 自民國 113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陳安邦、葉泳辰 自民國 113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安富水產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葉泳辰、陳安邦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
    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整(證
    二),利率依年利率3.675%計算(中華郵政二年期加年利率
    1.955%,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為1.720%,證三),依前揭契
    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借款本金,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1,98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
    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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