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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杰霖(即簡詩容即餓虎糖手作甜品屋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簡杰霖之法定代理人「簡裕峰、柯怡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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