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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通達智能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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