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繼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達運通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證一附表帳號號碼TOILD00000000之帳單影本(因聲請人民國113年6月21日聲請狀內未有該項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達運通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證一附表帳號號碼TOILD00000000之帳單影本(因聲請人民國113年6月21日聲請狀內未有該項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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