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 當事人
    江宜荃宋泊諺陳思瑄呂晏儀張育維曹家贏郭品瑩陳郁彣康怡君葉耀鴻林子暘陳思惠徐敏捷吳思薇周依筠移動資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宜荃 宋泊諺 陳思瑄 呂晏儀 張育維 曹家贏 郭品瑩 陳郁彣 康怡君 葉耀鴻 林子暘 陳思惠 徐敏捷 吳思薇 周依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移動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宜荃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泊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思瑄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晏儀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育維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家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品瑩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郁彣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怡君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耀鴻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子暘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思惠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敏捷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思薇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依筠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六、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